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提出最新标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中提出:产生气态放射性废物的核医学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合理组织工作场所的气流,对排出工作场所的气体进行过滤净化,避免污染工作场所和环境。核医学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工作场所的气流流向应遵循自清洁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方向设计,保持工作场所的负压和各区之间的压差,以防止放射性气体及气溶胶对工作场所造成交叉污染。
碘-131治疗病房应设有单独的通风系统,病房的门窗应有封闭措施,保持治疗区域内的负压, 治疗区域内的空气应经单独的排气管道有组织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合成、分装以及挥发性放射性核素的操作应在手套箱、通风橱等密闭设备中进行, 防止放射性液体泄漏或放射性气体及气溶胶逸出。手套箱、通风橱等密闭设备应设计单独的排风系统,并在密闭设备的顶壁安装活性炭或其他过滤装置。通风橱应有足够的通风能力。制备放射性药物的回旋加速器工作区域、碘-131治疗病房以及设有通风橱、手套箱等场所的通风系统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尽可能远离邻近的高层建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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